国外玩具召回管理现状及对我国的启示

礼来我网 http://www.euju.net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点击数:

   一、引言

  随着因设计、制造、信息指示等失误而造成的玩具产品缺陷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害日渐增多,为加强对缺陷玩具的管理,消除缺陷玩具对使用者及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危险,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欧、美、日等国家和地区相继建立了玩具召回制度。各国立法机构通过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授权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对缺陷产品问题进行管理,使之日益成为缺陷产品危害问题解决机制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多年实践,这些发达国家(地区)对缺陷产品召回都已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管理制度。

  欧美日对于包括儿童玩具产品在内的缺陷产品实行召回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美国实施的“自愿认证,强制召回”,另一种是欧洲实施的“强制认证,强制召回”。前者市场准入门槛较低,但产品一旦出了问题之后受到的管制程度非常严格;后者市场准入门槛很高,质量认定标准很严,产品出了问题之后受到的管制程度各国不尽相同。下面作一下简要介绍。

  二、国外玩具召回管理现状

  美国: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公布的玩具安全标准和禁令属于美国政府的法规,不符合这些规定的产品属于违法的产品。该委员会与美国海关负责进口玩具的准入把关,不符合美国政府有关规定的产品不允许进入美国市场。同时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不但每年要在市场上抽检一定数量的玩具产品,调查因玩具产品造成的伤害事件,而且公开产品安全性问题的投诉电话、E-mail、投诉表格,鼓励公民参与对市场上出售的玩具进行监督,同时也鼓励企业对自己的产品进行监控。一旦发现有潜在伤害性或已造成伤害性的产品,经调查确认则会发出“召回”公告。《消费品安全法1972》、《保护儿童和玩具安全法案1969》等法律文件对执法主体、执法权限、召回产品范围、召回程序、危险等级等均作了详细规定。

  德国:德国政府在严格玩具市场准入制度的同时,也对生产商、进口商的义务和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德国没有关于强制产品召回的专门法律,也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有关产品召回的一切行为均依法进行,由法院作出最终裁决。《组织和权力法》授予行政当局采取转移危险措施的权力。根据有关法律,对缺陷产品,制造者自行决定是否召回,后果自负。如果制造者明知其产品缺陷存在,但拒绝召回,法院将对其作出判决,并施以重罚,或罚款或判刑。

  法国:所有进入法国市场的玩具都必须遵守法国的安全标准:89662号法令(1989年8月颁行);96796号法令(1996年9月颁行);92587号法令(1992年6月颁行);92586号法令(1992年9月颁行)。另外,法国玩具必须遵守欧洲EN71号安全标准。相关法律有《消费者安全法1983》和《公共健康法》。法律允许政府一旦遇到“直接而严重的危险”时应立即发布命令实施产品召回。《消费者安全法1983》赋予政府权力以禁止或管制生产、进口、销售、批发、拥有、标签、包装和使用等活动,该权力须经消费者安全委员会授权;一旦遇到危险和危害时,消费者事务部长可以根据行政命令颁布危险产品收回或召回令,无须得到消费者安全委员会的通知许可。特别是,政府可以命令从市场上收回产品或召回产品以作改进、赔偿或更换等处理。

  日本:日本有许多行政安全法规以阻止健康和安全危险。尽管某些国家行政部门有权实施强制召回,但绝大多数的产品召回是厂商自愿进行的。能行使强制召回的管理部门有卫生与社会福利部、国际贸易与工业部、自治政府的行政长官等。直接涉及对儿童玩具管理的法律有《家庭有害物质控制法1974》、《日本玩具协会标准--玩具安全》等。部门大臣或地方行政长官对缺陷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批发商、零售商发布命令,实施产品召回。一些地方当局也制定了相关法律;根据《消费品安全法1973》,成立了产品安全协会,其职责是起草安全标准和检查产品符合标准情况。尽管无数起人身伤害事故是由产品引起的,但到目前为止几乎没有产品召回案例是由法院判决的。

  澳大利亚:与儿童玩具召回有关的法律为《贸易法修正案1968》。召回管理行政机构为消费者事务联邦局,最高行政负责人为消费者事务局局长或总检察长。对于自愿召回的供货商,一旦发现其玩具产品将要或可能引起人身伤害,在采取召回措施的两天内应该向局长提交详细的书面材料。如果被召回玩具产品供应到海外消费者,供应商应向其通知召回事宜,并将通知副本在发布通知的10天内提交局长。在下列情况下,将实施强制召回:该玩具将要或可能引起人身伤害,或不符合消费品安全标准,或已经被禁止。如果供应商继续供应强制召回的产品,或破坏有关条款,将被视为违法。局长可能发布通知,警告某物品由于可能的安全问题正接受调查,或使用时具有可能的危险。调查结束后,局长公布调查结果或宣布建议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如禁止或召回。此时,允许供应商要求贸易法委员会开会协商,并进行仲裁。贸易法委员会可以建议局长原先作出的决定停止、有效或修改。若局长不接受委员会建议,必须将其决策理由在《英联邦政府报》上公布。而对于违法的供应商,消费者事务联邦局可以上诉联邦法院采取法律措施,最高罚金,对企业是10万澳元,对个人是2万澳元。

  英国:英国关于玩具方面的质量和安全管理主要分为三个体系:英国标准British Standards、狮子标志Lion Mark以及CE认证。英国也没有设立专门的管理缺陷产品的行政机构,制造商的召回行为主要由各种法律来规范。《契约法和民事侵权行为》规定,制造商应该对产品缺陷引起的损失或人身伤害负责,必要时进行产品召回。《商品法1979》规定销售者必须对所销售的产品的质量和用途负责。《消费者保护法1987》要求厂商必须对缺陷产品进行召回,尽管这种行动会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如果一个人向消费者供应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商品,那是一种犯罪,要受到监禁或罚款的严厉制裁。诸多法律中涉及的“产品”以及“消费者产品”的概念包括儿童玩具在内。

  以上简单叙述了发达国家对儿童玩具缺陷产品召回的管理方式,可以看出,发达国家对儿童玩具的召回管理,一般采用以企业自愿召回为主、以政府强制手段为辅的方式,在具体实施上因国家而异,因产品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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